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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文章主題 : 四月二十八日新店梁老師檢舉狀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4月 28, 2004 7: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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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28, 2004 2:34 am
文章: 33
針對新店清潔隊違法及不人道捕狗、暨威嚇愛心媽媽之檢舉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致: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檢疫局局長江益男先生

檢舉人:梁老師  台北縣新店市

被檢舉人:新店市清潔隊(新店市薏仁坑路自強巷2號, 捕捉專線22142937傳真22142934)、新店市流浪犬之家(地址:安泰路235號之一,無電話)

事由:新店市清潔隊捕狗員以鐵絲圈捕狗、狗隻被捕後屢度無故失蹤、新店市清潔隊刁難多名愛心媽媽、新店市流浪犬之家管理員暴力對待多名愛心媽媽

內容:

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早晨六點四十五分,本人於新店安德街和安成街交叉口見新店捕狗隊以細鐵絲圈捕三隻黑狗,兜套住一隻隻頸部後,凌空扔擲入捕狗車內。本人上前勸阻此種捕狗方式,並央求隊員給予十分鐘時間返家取身份證,俾當場救回及認養,隊員拒絕。本人適攜相機,當場拍下捕狗行動。在該捕狗地點,證人多名,包括居民、行人、賣早點店家、賣早點小販,均目擊有三隻黑狗以此方式被捕入車內。

四月廿日下午三時,新店安昌社區愛心媽媽杜媽媽、李媽媽、本人梁媽媽,同赴新店市清潔隊認養此三隻黑狗。同行者,尚有新店玫瑰中國城社區的林媽媽。

林媽媽照顧下的一隻黃狗,日前疑似被捕狗隊以鐵絲圈套中而逃脫,鐵絲圈滑至腹部,愈卡愈緊,林媽媽曾邀獸醫去捕救。該犬受創,戒心甚高,林媽媽偕獸醫兩度捕捉未果。疑似捕狗隊的鐵絲圈已造成黃狗下腹部潰爛,林媽媽眼淚汪汪懇求清潔隊耿組長協助捕回該犬,解除牠的痛苦。耿組長置之不理。

耿組長反先質問本人是否曾拍攝捕狗行動,云:「因為妳拍攝捕狗隊捕狗,所以捕狗那天才不給妳時間回家,讓妳拿身份證在捕狗現場取狗。」本人云,如今三名安昌社區愛心媽媽來清潔隊,一人願認回一隻。耿組長翻閱捕狗日誌,云日誌僅載兩隻,堅持我們只能領回兩隻黑狗,並無第三隻的存在。本人取出放大的照片證示有三隻,耿組長態度更趨冷淡,變得不理不睬,當我們是空氣。

我們無奈,表示能領回兩隻也好,耿組長復以「七天觀察期」為由,拒絕放行另外兩隻黑狗。他說,放行也可以,除非我們自承為飼主,情願領罰,每隻罰金為四千五百元到六千元。我們要求看所謂「七天觀察期」的明文規定,耿組長不理會我們。玫瑰中國城社區的林媽媽再度求懇耿組長協助解救她那隻傷犬,耿組長冷冷答曰「非業務範圍」,並對我們安昌社區的三名愛心媽媽撂下:「七天觀察期內,若有人領走兩隻黑狗,概不負責。」我們要求登記優先權,耿組長不理我們。

四名愛心媽媽只得離去,轉赴位處安泰路深山中的新店動物收容所,去確認四月十六日被捕兩隻黑狗的安好。在收容所,兩名員工不准我們拍照這兩隻黑狗,即便我們站在狗欄鐵柵門外面拍攝,也不准許。一人衝到我們這些女人面前,揚拳欲打,而且在我們想逃離時,更擋在車前威嚇我們。其中一人還說,七天期限到時,那兩隻黑狗或許會「不見」。杜媽媽從車上衝下來,要他們保證兩隻小黑的安全,若非其他愛心媽媽上前阻擋,她幾乎遭到毒打。

l 本人檢舉新店清潔隊捕狗隊員違法以鐵絲圈捕狗,本人已多次目睹此種不人道的捕狗方式,為止犬吠,捕狗員以鐵棒猛戳車內的狗。根據本人日記──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下樓倒垃圾,垃圾車未來,停在寶地花園前的竟是捕狗隊卡車,捕狗員計三人,捕一隻雄壯的黃色大狗,大黃狗驚嚇,拉了一大坨糞便,等待垃圾車的居民均袖手旁觀,無動於衷。他們用一種鐵製夾棒夾狗頸,然後輔以橘色細塑膠包裹的鐵絲圈,然後猛力把狗兜到空中,扔入捕狗車內。

2003/10/21 10:00 am re: Koro和小馬被抓

方才,我在陽台晾衣服,往右下方一看,赫然發現捕犬隊在安德街龍園公園拿鐵絲圈兜住小馬,還有夾狗棒夾住小馬的頭,小馬拼命掙扎,一群人在旁圍觀,看熱鬧。我衝下樓去,跑完安康路那一段,右轉安成街,再右轉安德街,可是捕狗隊已離去。

鐵絲圈、夾狗棒──根據動保法第卅條第三項「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本人目擊及拍下新店捕犬隊以鐵棒猛戳已在捕犬車內的黑狗,彼等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虐待動物不計其次數,本人懇求農委會會同地方主管單位依罰則暨受害隻數而重罰之。此外,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本人懇求農委會會同該法主管機關,對新店清潔隊處以罰鍰或申誡。

l 本人檢舉新店安泰路流浪犬收容所虐待動物。根據動保法對飼主的定義,該收容所在犬隻被捕進後,即為飼主(動保法第六條「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而同法第五條規定「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本人在四月廿日、廿二日、暨以前,都在該處看到狗咬狗事件,聲徹山谷,奄奄一息者只在喘氣等死,並未受到妥善的照顧。動保法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新店收容所全然枉顧此條法令。

l 本人檢舉被捕狗隻會莫名其妙地在新店清潔隊失蹤。此非首次,本人在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目睹兩隻狗Koro和小馬被捕走,但去贖時,兩犬均失蹤,且無紀錄可循。每次愛心媽媽要求查看運輸、捕捉、或撲殺紀錄,新店清潔隊或搪塞,或質詢物證在何處,到最後,總是兇悍以對。逝者已矣,此度物證、人證確鑿,有三隻黑狗於同時、同地被捕,愛心媽媽七天內去認領時,卻無端少掉一隻,本人檢舉新店清潔隊因某種不明原因常導致被捕犬隻無端失蹤。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不拯救那隻據報受害於清潔隊之鐵絲圈的黃狗。林媽媽於本月廿日及廿二日兩度求懇清潔隊耿組長,遭拒。根據動保法十四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四、危難中動物」,本人指控該清潔隊違反此項法令。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刁難愛心媽媽前去救狗。因為本人拍攝殘忍的捕狗方式,所以拒絕放行,並拒絕對我們昭示「七天觀察期」的明文規定,不讓我們優先登記認領,更以每隻4500~6000元的罰金來刁難我們。

l 本人檢舉清潔隊的「七天觀察期」規定,與逾七天撲殺之法令衝突,不合人道精神。既然一隻流浪犬被捕後,要渡過七天觀察期,方能被人認養,但是動物收容所的流浪犬,若無晶片,被捕後逾七天則可被撲殺,那麼,就等於只限定一天給人認養,那根本等於在阻撓收容所的流浪犬給人認養,根本在斷絕牠們最後的生路。

l 本人檢舉新店市將流浪犬收容所設置在人跡罕至、交通阻絕的深山。選擇該地點,根本亦是阻撓善心人去認養狗,或社區愛心媽媽去監督其作業。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耿組長枉法不公:我們愛心媽媽前去,有「七天觀察期」,但是耿組長卻說「期間被人領走,概不負責」,亦即:除了我們之外,別人可以不受「七天觀察期」的約束。按:新店清潔隊乃公家機構,常用不實言辭淆惑小老百姓,又不嚴守所謂規定,有時往東,有時往西,教人一頭霧水,態度且頤指氣使。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週二,本人偕伴同赴清潔隊領流浪犬小胖,清潔隊一名五十來歲主管(操外省口音)對本人說:「妳們流浪狗媽媽最討厭了,污染環境。這裏的收容所是流浪狗的天堂,有吃有住的,有什麼不好?牠們可以一直住下去,沒有七天後撲殺的事。」本人深信不疑,因該人代表政府,想必對相關法規瞭若指掌,但後來發生狗隻失蹤事件,才去研究動保法,知曉確有逾七日撲殺的規定。

l 本人檢舉安泰路新店流浪犬收容所以暴力威嚇四名愛心媽媽。以本人為例,在一名員工說七天期間狗「可能不見」時,本人在車中唸阿彌陀佛,懇求該名員工善待狗隻,該名員工衝到本人面前,對著本人的臉說「阿彌陀佛個屁!」他的口水,噴了本人一臉。深山野外,愛心媽媽飽受驚嚇。愛心媽媽基於以往經驗,就是擔心犬隻會在此深山內的收容所「不見」,所以才想拍下兩隻黑狗,以免又因缺乏物證而不了了之。那種暴力,不限於肢體暴力,還涵括心理暴力:不讓我們拍兩隻黑狗,竟還威脅狗兒可能會遭到不測。

本人的終極指控:

新店市清潔隊和流浪犬收容所──不尊重生命。本人強烈央求:農委會會同相關單位撤換這批處理生命、卻視生命如草芥的公職人員,並將新店市流浪動物收容所移設至交通便利的地點,給予「死牢」裏的生命一個活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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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蔡丹喬回應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4月 29, 2004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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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28, 2004 2:34 am
文章: 33
小王代貼

文章主題(7) RE:轉貼
文章作者 蔡丹喬 來源
217.88.135.118 發表日期
04/04/28 23:45


今天代表農委會畜牧處出席開會的王忠恕技正顯然不知其職責之所在;畜牧處司督查虐待動物事件之責,而由近年來此位工職人員的對外言行,辦案方式,明明白白揭示出,即使有法可循,物力資源亦在,然臺灣流浪動物仍在無情的苦海中浮沉,其主要癥結所在能以八個字概括:包庇犯罪,所用非人!
請為流浪動物所受的深重苦難而不平的人寫信給農委會李金龍主委,要求1.撤換王技正之官職2.讓不肖清潔隊員歸隊____讓惡魔的髒手遠離無罪的流浪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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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旁聽印象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4月 29, 2004 1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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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28, 2004 2:34 am
文章: 33
今天中午出席有
六位愛心媽媽 一位動保人士 一位義工 一位初學者
兩位農委會官員

官員好會繞啊!!!!
話可以一直說得振振有辭
條理分明
但與重點毫無干係啊!

其人口頭禪: 這點我來為各位說明一下...
...重點就糊了~~


我作了簡略的筆記
非常簡略
梁老師會聽錄音整理作回應
非常值得期待!!!


官員說法一:
清潔隊員工作很辛苦
工作時後難免會有'態度'上的問題
人也是有感覺的
雖然愛心媽媽願意對質
但要尊重清潔隊員的感覺...

是否違法 :
兩造(愛心媽媽vs官員)看法歧異
議題:
'七天'的定義(農委會王技正可接受新店流浪犬之家的行政裁 量認定 但愛心媽媽們有異見)
有無使用非法'鐵絲'工具 (沒有 vs 有)
(還涉及工具是否被視為'合法'工具)
[各位可以體會此中奧妙嗎?]


農委會: 執法者的法律認知與中央認知不同
(地方有自主權 因此我們...云云)
清潔隊的主管機關環保局
農委會只能督察
若需處分得靠環保局與新店市公所

因為補犬車的設計
非用甩上車的方式不可
已有較佳設計的車型
但得--->>>> '逐年改善' (等吧~~~~!)

小統計:
新店去年捕了 1226隻
領回 27隻
認養 135隻
(請自己作減法 多少隻下落如何)
(愛心媽媽對此數字非常有意見)



小記:

那隻可憐的鐵絲狗 清潔隊終於答應幫忙找了

記得有人求救過只有四天命的黑狗(被一胖男拉著)也是此案案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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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4月 29, 2004 12: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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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22, 2004 5:27 pm
文章: 7071
請關心流浪動物的朋友or團體一起集思廣益好嗎? 新店的愛心媽媽們所碰到的問題絕對不只在新店才發生, 全台各地不知還有多少流浪動物不但沒有因為動保法而受到保護, 反而無辜的成為該法下的犧牲品.

動保法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特制定本法. 以新店為例, 試問以鐵絲捕犬, 對欲領養民眾語出威脅是哪們子的尊重與保護? 別說是動物生命了, 就連人身安全都堪虞.

是什麼樣的地方政府放任這樣的清潔隊去執行保護動物的勤務? 簡直是藉勤務之便名正言順的去殘害生命虐待動物! 新店市政府有責任對其下屬違法之行為進行瞭解進而依法懲處.

對於農委會官員的回應, 想是公務繁忙以致健忘?去年才公佈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難道只是僅供參考?

農委會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二)農牧字第0九二00四0五二七號令訂定
壹 目的
  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捕捉犬隻應以人道方式為之。
貳 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執行犬隻捕捉,均依本規範辦理。
參 動物管制人員資格
  一、動物管制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始得執行業務。
  二、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三、本作業規範實施前,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員,經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報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
  四、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動物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供民眾辨識。
肆 受理程序
  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受理民眾有關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伍 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
  一、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工具,不得使用足以使犬隻受傷之工具。
  二、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
  三、如遇具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箭、鎮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該等麻醉藥品及工具之取得、使用與管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工具驅打犬隻。
  五、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直接以甩、摔、倒吊方式放置至捕犬車輛,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陸 捕犬車之使用
  一、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備查。
  二、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三、捕犬車應配置有犬隻籠架,每只籠架以放置一隻犬隻為原則。
  四、捕犬車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
  五、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整潔。
  六、捕犬車載運犬隻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時速六十公里,以避免犬隻暈眩及寒冷。
柒 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
  一、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二、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三、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予嚴懲。
  四、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月捕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
捌 獎懲規定
  一、凡遵守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二、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或行政懲處。  

依法嚴懲, 毋枉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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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小黃下落 謝謝關心
文章發表於 : 週五 4月 30, 2004 2: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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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28, 2004 2:34 am
文章: 33
轉貼自寶島動物園留言版

Sent: Thursday, April 29, 2004 5:29 PM
Subject: re: 取消林媽媽之小黃的求救訊號


親愛的憐狗同道:       04/29/04    
台北縣新店玫瑰中國城法明寺二叭子路山區之林媽媽,所照顧的流浪犬小黃,被捕狗隊鐵絲圈套中腹部,已逾月。我是梁媽媽(02-86xxxxx,liliput@ms34.hinet.net),曾致電郵與諸位,代她求救。
小黃今天上午約十一時斷氣,故通知諸位取消求救訊號。
諸位若曾張貼此訊息,煩撥冗取消,以免網友繼續關心和打電話給傷心欲絕的林媽媽。
感念諸位的關心和協助。
           梁媽媽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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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小黃下落 謝謝關心
文章發表於 : 週五 4月 30, 2004 2: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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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28, 2004 1:53 pm
文章: 196
剛剛去米克斯樂園看
小黃以經往生了
心裡難過的不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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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六 5月 01, 2004 2:15 am 
建議公佈耿組長此人的電話,讓大家的諭論討伐他,因為有如此行為的人我個人認為天地不容,如果我們都只是沉默那麼當然就縱容壞人橫行,那麼那些可憐的狗狗又有
什麼天道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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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六 5月 01, 2004 7: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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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18, 2004 4:20 pm
文章: 5022
來自: 天堂
看了那麼久 我實在不知我們可以做什麼
是要發起"一人一信運動"嗎
例如把信寄到哪裏或傳真到哪裏嗎

_________________
按一下~急需愛心助養-R95002:鄉間浪犬

按一下~急需愛心助養-R95002:街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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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一 5月 03, 2004 12: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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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22, 2004 5:27 pm
文章: 7071
轉貼自寶島動物園小王 :

整理錄音稿是很辛苦的事情啊
梁老師花了很多時間才完成這第一部
讓我們先為她拍拍手~~~~

不過梁老師看不到也聽不到大家的關懷 因為她根本沒時間上網看網友回應 所以小王幫她傳遞 但小王今晚要出國了 所以有心的朋友請直接與梁老師/梁媽媽聯絡 請別打電話 請用電子郵件 主旨寫清楚

liliput@ms34.hinet.net

也請大家多多幫忙轉寄轉貼
讓這股關心可以持續下去
現在檢舉信已寄出去了
就等回應
有網友(如 sophie)關心下一步行動
讓我們先等一下情況
在此同時
也不能官方用拖字訣 把大家的關心能量弄散了
希望大家有空上新店收容所去看看
把參訪紀錄與印象寫下來 發表出來(如ivy)
我們需要這方面的資訊與經驗累積!

請大家耐心閱讀
很少機會有這種逐字記錄出現
請咀嚼字裡行間意味
請體會愛心媽媽的處境

以上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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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930428新店愛心媽媽與農委會畜牧處王技正會談逐字稿
文章發表於 : 週一 5月 03, 2004 12: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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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22, 2004 5:27 pm
文章: 7071
轉貼自寶島動物園:

930428新店愛心媽媽與農委會畜牧處王技正會談逐字稿

時間:93年4月28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地點:新店安坑反掩埋場大聯盟總部
農委會代表:王忠恕技正、石惠美小姐(王技正允許全程錄音)
愛心媽媽代表:梁媽媽、李媽媽、杜媽媽、王小姐、許媽媽、鄭媽媽、黃媽媽等
動保代表:世界關懷台灣流浪動物聯盟歐洲代表劉威良
觀察員:新店安坑反掩埋場大聯盟副會長劉川豹

議題:新店愛心媽媽抗議新店捕犬隊以不人道方式捕犬
抗議新店清潔隊在認養狗上面百般刁難
抗議新店流浪犬收容所虐待狗
抗議犬隻被捕後,常無故在新店清潔隊或收容所失蹤
抗議新店清潔隊拒絕依法救助危難中的動物
抗議新店清潔隊枉法不公,亂訂規定阻撓愛心媽媽認養狗
抗議新店市流浪動物收容所設置在人跡罕至、交通阻絕的地點
抗議新店市流浪動物收容所以暴力對待愛心媽媽

〔關於暴力議題〕

王技正:在〔新店市流浪動物〕收容所,他們那樣地追打〔愛心媽媽〕,我是很不希望看到這種場面,所以我今天到這裏來。

劉威良:我們希望他們今天也能在場。

王技正:可是你們上頭〔謂電子檢舉狀〕有寫〔關於暴力〕,所以我今天不讓他們來,因為我剛剛跟梁小姐講,大家現在心裏面都不舒服,妳們也不舒服,他們也不舒服嘛,所以我們就講說,大家分開談。那至於說,行政方面我們要給他們作什麼建議、作什麼改善,事實上我們也對這一個講得很清楚,事實上他們也有改善的空間,那並不是沒有啊,包括今天〔上午〕我們也跟他們談的,其實蠻誠意的。你中央下去的話,基本上,你只要知道他們的問題在哪裏,他痛苦在哪裏,他的盲點在哪裏,其實他們還是願意──

劉威良:請你告訴我們,他們究竟有什麼痛苦和盲點,讓我們也了解一下。

王技正:第一點,就是那個山上〔指安泰路深山內的收容所〕,不是他們選的,那是原來的規劃,其實對他們也不方便,所以就是地點上的痛苦,還有就是作業上也很痛苦,就是一個隊伍分兩個地點,一個是捕犬的,一個是收容的,然後這兩個地方還要互相連絡。

劉威良:好,他們在地點上、作業上有痛苦。那麼他們態度上的問題呢?

王技正:態度上,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那是大家互相的問題,我就對他們說,你是做公務的,基本上,人都有情緒,我對他們說,你沒有做,你就講沒有做,你該怎麼做,你就怎麼做,但是你態度不能差,要很和善,犯不著惡言惡語。他〔收容所管理員〕就說我也是被逼的,她們說,我把狗賣掉。我沒有做這種事情,我當然會不高興呀。

梁媽媽:你有沒有對他說,〔狗失蹤〕我們要求看紀錄,不給我們看。

王技正:不是──是妳們說他把狗賣掉,不知道妳有沒有?

梁媽媽:我們有講嗎,我聽不懂〔他的〕台語。

王技正:他說有人跟他講說把狗賣掉,他偷賣狗。我要說,有時候,那些言語衝突,都不是我們今天的重點。我一直強調「態度、處理」,那事實、真相怎樣,比較重要。那至於態度,我一直跟他說,本來沒有那麼嚴重的問題,但是大家彼此態度都不好的話,才會把事情弄得那麼大。至於狗的事情,他都交待得很清楚。順便,我要看看,妳們看到的,和他講的,是不是對。我不是說,一定要兩邊都來對質,我不希望看到兩造雙方今天來,又是吵一架。

劉威良:你今天早上已經先聽過他們的一套。如果我們說的事實,他們說的是謊話的話,如果沒有對質,那事實真相又是什麼?你只是聽了兩邊的話而已。

梁媽媽:對不起,我們願意對質。

王技正:我先說明一下。今天,我寧可花了早上一個上午,到那邊,然後下午到妳們這邊,劉小姐,您做事情,是希望把事情真相講清楚,然後弄完,我也希望這樣。但是我們現在處理公務的一個工作,我一直要考慮人的feeling,我一直強調人的feeling很重要。因為大家都在做人道的事情,有時候,你要尊重個人的感覺,是不是彼此見面,又發生言語衝突,又吵起來,發生trouble,我不希望見到。在這種情況下,我講真的,我剛進去的時候,那個分隊長〔即清潔隊耿組長〕,哇啊哇啊的,對我兇呀,我說,你對我兇幹嘛。

劉威良:你是長官,他都對你那麼兇啊?

王技正:他是兇──他不是兇──他是──他是很激動,好像我要進去調查什麼事情。我說,你稍安毋躁,我只是要了解事情。到後來,他說,長官,您應該也體諒我們。我說,我今天不是體諒不體諒,重點是:你要把事情講清楚。人家懷疑的事情,你有沒有把事情說得更清楚,就像她們講的──




文章主題(5) 930428新店愛心媽媽與農委會畜牧處王技正會談逐字稿 2
文章作者 小王 來源
61.229.2.146 發表日期
04/05/01 10:30


〔關於新店清潔隊任意祭出七天觀察期不准愛心媽媽認養狗〕

王技正:我說,你講「七天」〔七天後才准新店愛心媽媽認養無主犬〕,人家講的很有道理,你這規定在哪裏?我說,你這SOP〔標準作業章程〕有沒有?我就問你有沒有SOP。他說,是這樣規定。我說,沒有錯,我講的,是依照動保法的規定。他講的,說要觀察七天。

劉威良:他們有沒有掃描?

王技正:妳聽我講。他說「七天的觀察期」。我就說,狗進來,你是不是分兩類,有主的,還是沒主的。你怎麼確定牠有主?作晶片掃描。有主的,你要打電話去通知,這是你應該做的。我問,你有沒有掃描,他說有。我是沒有進一步去確認,但是我相信他的話。但是,你掃描,我就問他一句話,掃描一完,確定有晶片的話,我就上網一查,那我要通知飼主──這叫「有主」的動物。如果掃描沒有晶片,基本上,牠就是無主的動物嘛。可是他的觀點,有時候,我就說,這就是中央和地方的落差。他是說,無主的狗,雖然是無主,依照法律是無主,我是這樣解釋,但是他不是這樣解釋。他是說,我所謂無主的狗,他沒有去辦登記,他是說「這是我的狗」,可是我沒有去辦登記,這還是我的狗。可是法令上不是,法令上,那隻狗你沒有辦登記,你就不是飼主,就是無主的狗。基本上,因為動保法它不管執行上怎樣,動保法它是強制登記,狗,你一定要辦理登記,它才認定你是飼主。那,中間就出來了:我說那你「七天的觀察期」,才讓人家認養,我說,有主的狗,那你馬上就通知人家嘛,那沒有話講嘛,人家有晶片,你就叫人家來拿嘛。那無主的狗,就是沒有晶片的狗,他說七天才能認養,我說對不起,我說動保法的解釋是「無人認領養,七天以後得怎麼樣」,我說你只要確定不是的話,他就可以認養,沒有說七天以後你才可以認養,這個東西,是認知上的。但我是覺得可能教育上,他得到的資訊跟我們真的中央的解釋是有差誤。我們畢竟承認嘛,中央單位管的全台灣三百多個鄉鎮,你說每一個鄉鎮它的承辦人員都一樣,那是不可能哪,所以他在認知上是有一定的誤解。

劉威良:你說是認知錯誤就對了。

王技正:我說,你為什麼要跟人家講說一個禮拜的觀察期,我自己也覺得莫名其妙,我說你這規定在哪裏,我說我沒有這樣規定。

鄭媽媽:一個禮拜以後,就要處死了。

王技正:大家不要把它講得這樣,我是說,我對愛心媽媽很尊重,妳不要把它講得這樣子。我可以告訴你,它是「得安樂死」,並不是「一定要」,沒有「必須」。現在講實話,到各縣市去看,沒有一個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的獸醫是七天馬上就做的,都超過十天以上,甚至半個月,有的時候養一個月都有。

梁媽媽:王技正,我碰到過,七天以後馬上處死,就不見了,我有紀錄。

王技正:那是在國外,我是說在台灣。防治所他們說,他們安樂死,不是新店市公所自己做的,是縣政府,他們統一由縣政府編經費,他們發包出去的,他們是巡迴的。所以你在講什麼七天,它可能是這一批過來時,正好七天。時間到,他們要在那邊去做。你要看平均他們有沒有超過,不能說正好一個禮拜,對呀,正好一個禮拜他們要做,不能再拖一個禮拜,但是你只要七天以上都合理,你七天以內,這是不符合規定,對不對?你只要超過七天,都是合法的。




文章主題(6) 930428新店愛心媽媽與農委會畜牧處王技正會談逐字稿 3
文章作者 小王 來源
61.229.2.146 發表日期
04/05/01 10:31


〔關於懲處〕

劉威良: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他們是清潔隊人員,目前他們有這麼一個執行上的誤解,造成執行的錯誤,這樣一個問題是哪一個單位可以去罰,是你們〔中央農委會〕可以做嗎?

王技正:我現在說明一下。應該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如果執行上,你沒有依照人道捕犬的工作的話,它基本上有分兩個,第一個──

劉威良:我們是在講七天的問題。

王技正:我一個一個來解釋。今天你們檢舉的,有很多問題,包括他用鐵絲捕犬──

劉威良:我們現在就講「七天」的問題。您剛剛也說,他做不對。法律上,無主的狗,就可以給人家認領了。他的認定不是這樣,不管你們之間的溝通是不對,還是怎麼樣,至少這樣的一個執行是不對的。

王技正:是要改進。

劉威良:要改進?這樣不對的事情,是不是要處罰啊!

王技正:我現在要講,這個「七天」,是他認知的誤解。但是是不是他七天有去安樂死──

梁媽媽:但是他七天之內不讓人家去認養,就不對了。

劉威良:誰可以處罰他?

王技正:他不對的,我們會糾正他。至於要不要處罰,處罰的部分,他沒有違反動保法。

梁媽媽、劉威良:這樣,他還不算違法嗎?

王技正:今天,我們進去地方去,那個嚴重的,就像妳講的,用鐵絲捕犬,你只要有證據,給妳逮到,我只有一句話,那個非罰不可,那個根本毫無──

梁媽媽:也有用鐵夾。

劉威良:先講七天的問題。

王技正:七天的問題,他認知上是這樣,但是基本上,在我們行政裁量權上──

劉威良:您覺得可以原諒他?

王技正:可以,我可以接受。

劉威良:可是我們覺得我們不可以接受。

王技正:那,我們可以來溝通。你能接受,不能接受,我先來跟你溝通一下。

梁媽媽:王技正,我們如果從〔新店清潔隊〕分隊長,也就是耿組長他的角度來看的話,他為什麼要祭出這個七天的觀察期,他從哪裏獲得的這個認知?

王技正:他不只是認知上,對於法令的曲解和認知的錯誤,最重要他還有一點,他可能那一天,他就情緒化,他故意隨便講出來。我就今天講,他已經不只是認知的問題,他甚至還犯了一個比較情緒化的語言:我就是要故意給你搪塞,我就是故意不讓你把狗帶走。他隨便找一個理由,那個理由就是似是而非,他自己搞不好都不清楚的理由。認知上的,對法律曲解的一個問題:你是惡意曲解,還是非惡意曲解?

劉威良:對於這樣的一個情況,我們知道你們是兩個單位,您是農委會的,他是清潔隊的,你們沒有一個直屬的管轄權,是不是這個樣子?他的直屬機關是環保局,對不對?所以你沒有辦法對他怎麼樣?

王技正:在行政的作業裏面,農委會現在是捕犬的中央負責主管機關,所以在捕犬方面,我們現在有督導的責任。我只有督導的責任,我可以督導他,但是他的行政系統是環保局,那,要不要處分,我只能督導,行政處分,我沒有辦法要求他,我只能建議他的環保單位來去處分他。

劉川豹:是這樣的,縣政府的環保單位是環保局,市公所的環保單位是清潔隊,新店市清潔隊的直屬上級是台北縣環保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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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04 2: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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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22, 2004 5: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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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黃歡與狗狗的會客室留言板黃漢秋

親愛的李主委金龍閣下:
  台灣的愛心媽媽都是不得已而為之,並非情願去照顧流浪動物,而是由於沒有別人去關懷這些幾可謂為人神共棄的生命,才不得已而為之也。

  以我本人為例,我自然寧可去享用最高檔的料理,如台塑牛排,但是一個五十元的便當即可果腹,省下的錢可以救多少生命,買多少飼料。在觀識之中,若此之大苦,活現在四周,自身的小小貪欲均可作罷。我常想,有部得奧斯卡獎的洋片片名不是叫做Children of a Lesser God嗎?台灣的流浪犬,就是 Children of a Much, Much Lesser God!

  我們新店愛心媽媽看到農委會作出的決議(針對930421本人發出之電子申訴狀)和930428農委會王技正和石技士的調查結果,都表示很難過。我們忍受已久,但決不氣恨捕犬之人或收容所之人,我想,王技正和石技士和我們的想法沒有交集,是因為他們不了解:一旦投身於救助流浪動物,多少已將己身置之度外,且吾輩均溫良之人,並非計較官方作業小節,然而對生命的尊重促使我們去強烈堅持一些東西。

  930428農委會代表與我們會談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被害人」沒有官方代言人。受害者是動物,以及受到暴力對待的愛心媽媽,但是我們發現應當中立的中央農委會並未擔負「檢方」的角色。能為「被害人」說話的,只有檢方呀。

  因此,我們對930504農委會作出的回覆,有我們的怨言,請詳見以下以藍色標出的回應,而且我們期望您能針對書面的檢舉狀再作審議,我們只有兩個訴求,一是換人,二是換地。然而換人,不如換地重要。動物收容所設在那種地點,沒有人會說那是合理的。我不知要感謝哪層機構,層層的機構我搞不清楚,您知道嗎?我起碼已花了幾百萬元在流浪動物上面,但是我上週才知道政府用心良苦,居然有此種美妙的措施,可是我竟不知道!我本人,從收容所領回犬隻,就決不放養街頭,因為有打電話檢舉的人,就必然會再打電話檢舉。理想的烏托邦,是每一「有情」俱有歸屬感,有一個家可以防護外頭無情的風雨。我不知道我可以省下不少錢,政府居然會免費植晶片和結紮,但每次我都再自掏腰包,然後加打八合一和治病等等費用。住宿的錢最傷腦筋,直到找到新飼主為止。然後,又要追蹤,因為畢竟台灣的人心比較善變--我今天愛你,我明天不一定愛你。

  重點是:我跑收容所多次,新店清潔隊為什麼從來不告訴我這麼美妙的政府措施?我真的不知道啊!它能為我省下多少錢,我可用到其他救治動物的方面?那個地方,是有毛病的。那個收容所地點,是有極大瑕疪的。我們不是認領呀,是認養呀,我們只知道冷言冷語和惡形惡狀,只求趕快辦完事離去。王技正和石技士不了解的,是流浪動物的「大苦」,以及長年來此地關懷牠們之愛心媽媽的大苦。您自己試試看,如果您有一隻您天天看到的流浪狗,或許您在早餐店吃早點時,順便餵牠一口,每天這樣,然後牠給捕犬隊抓走了,您自己跑一趟新店市清潔隊,假想您沒有車子,那麼您就必須租車,去經歷那個旅程。我們愛心媽媽,都是多次經歷過的。其間,還有內心掙扎,荷包夠豐裕嗎?為什麼偏偏是那一隻狗,我們還有其他的狗隻。重點就是那一隻狗的特徵:每一條命都是獨一無二的,牠,有牠獨特的表情,獨特的習慣,牠享受食物時,有牠獨特的歡樂,牠受傷或不適時,有牠獨特的姿態或動作。你每天想到牠被抓和被甩進捕犬車,再想到牠獨特的小動作,最後咬咬牙,去跑那個你實在不想去的地方吧。

  政府,對於某些大苦,不應像三島由紀夫《金閣寺》裏男主角的父親,揮過來一隻大手,蒙住男主角的雙眼,叫他別去看醜惡難堪的事物。那些被捕捉、坐死牢的犬隻,不應淪為新店安泰路深山裏被遺忘的一批生命。應該攤在陽光下,在平地,在有公車可達的地點,民眾可以看到,可以體驗,然後,悲憫之心才會在這個地方生根、發芽、開花、結果。

  我回想,我,在親手抱起一隻長滿膿瘡的狗之後,才獲得我靈魂的救贖。
  親愛的李主委閣下,我祈您能針對書面檢舉狀詳核此案。--新店梁老師敬上

農委會對930421電子申訴暨930428調查所作出的決議(930504)
From: "農委會收發"

 To: "Rebecca"

 CC: baphiq@mail.baphiq.gov.tw>

 Subject: 回復檢舉新店清潔隊書狀

梁媽媽:您好,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致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江益男局長之電子郵件,已改分至本會畜牧處答復。有關您檢舉新店市清潔隊員以違法不人道方式捕犬,並刁難和威嚇多位愛心媽媽等,本會至為重視,並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派本會畜牧處技正王忠恕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士石慧美會同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動物保護檢查員一齊至新店市公所清潔隊與其動物收容所瞭解實際狀況,經訪查後結果如下:

一、清潔隊之捕犬車配備有捕犬網、捕犬桿及橘色軟質捕犬套環,並未有鐵絲設備。
[按:吾等從未見清潔隊用網,930416梁媽媽親手拉過橘圈,內有金屬絲,且甩的動作乃不爭事實──王技正本人都承認其違法(詳參逐字稿),還有老捕犬員猛戳狗車內的狗, 照片不會騙人]

二、清潔隊耿組長表示: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六時四十五分於安德街、安成路口捕捉二隻流浪犬,另一隻則為上午六時於新潭路捕捉,三隻均為黑色流浪犬,非您所稱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捕捉,該隊出示當日捕犬日誌確有登載並有照片為憑。
[按:當日梁媽媽親眼看到先甩進兩隻狗,諸早點小販暨早起居民亦看到是三隻狗於同時同地被抓!我們願意接受測謊。什麼耿組長說六時四十五分,那是我電子檢舉狀上寫的時間,新潭路應在青潭吧,930420我們去,他查當日紀錄,只說有兩隻,我們嚇了一跳,心想:「又來了!狗又莫名其妙失蹤了!」吾等急詢良久,請他再細查,他翻了紀錄良久,最後無言以對,決定不理睬我們。 到了930422見事情鬧大了,才說出另一隻是在「青潭」抓的。青潭有多遠?要過碧潭橋。捕犬隊若真先在青潭抓了頭一隻狗,必是摸黑從焚化爐啟程,天仍黑黑,抓什麼狗?捕狗車從焚化爐啟程,烏漆八黑,只為了回應新潭路有人報案,要求去抓一隻小小幼犬? 那另一隻,是母小黑的孩子,有三到四個月大,胖嘟嘟的! 對不起,公文中從未說那是一家子犬隻(公小黑、母小黑、和小小黑),失蹤的第三隻是一隻幼犬(小小黑),請大家注意,官方公文從未述明失蹤的第三隻犬隻是一隻黑色幼犬。此事,擺脫不了偽造文書之嫌。對從前被捕的Koro和小馬,他們就幹過同樣的事,愛心媽媽偕伴去贖時,什麼紀錄都沒有,後來梁媽媽找王幸男立委,立委一查問,什麼紀錄都又跑出來了!]

三、前揭三隻黑色流浪犬經掃描均未植入晶片,亦無頸牌,點交動物收容所收容,其中二隻已由愛心媽媽認養,另一隻目前仍在收容所內,經所有訪查人員於現場指認無誤。
[按: 訪查人員根本不認識這些狗,只有我們餵養牠們的人才認識牠們的特徵,我們知道牠們擺頭的模樣,和臉上的表情,以及異於其他犬隻的特色。訪查人員如何「確認無誤」,有先知先覺的特異功能?]

四、當日捕捉犬隻使用前揭橘色套環,並以捕犬桿作為固定輔助工具,未使用鐵繼,亦有照片為證。
[按: 拜托!梁媽媽拉過那套環, 內有金屬絲。 還有違法的甩的動作,為何不提?王技正不是斬釘截鐵地說,甩狗就絕對不可以嗎?王技正說甩狗他就絕對會辦,為何此回文隻字不提?]

五、有關耿組長所說「七天觀察期」一事,應為耿組長誤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通知飼主逾七日未認領得人道處理之規定,本會王技正解釋,流浪犬進入收容所後,經掃描有植入晶片者,為有主犬隻應主動通知飼主認領回,未植入晶片者,即為無主犬隻,即可公告認領養,未有所謂七天觀察期之認養期限的限制,業獲該公所同仁認可,承諾應予改進。
[按: 他們改進?此為枉法, 現在不懲處, 以後新店愛心媽媽還是要忍受他們!]

六、另有關收容所工作人員對愛心媽媽們不理性態度,二位同仁已坦承當日行為確有過當之處,經告誡後同爾後改進。
[按: 再改進?完全沒有作用。網路已充斥對新店收容所的不滿, 如萬番刁難、去領狗時面對醉醺醺的管理員--還要繼續下去嗎?對善良弱女子使用暴力,就不了了之嗎?他們以後會報復我們呀!]

七、本會並建議新店市公所於收容所門口應有明顯標誌,並須註明開放時間與認領養之作業流程,另現行認領養作業規定繁瑣,亦建議其與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共同研商檢討,朝人性化與簡化方向修正。
[按: 抽象的言論,我們不需要。我們在意的是活生生受苦的生命,這種不痛不癢的話,我們不需要!那收容所地點乃天怒人怨,政府要有實質行動,解除民怨。我們強烈質疑新店清潔隊去年度的捕捉數字。要遷到有人煙的地方,才可以避免長年的封閉式作業。]

八、至於所陳該所以鐵絲捕捉流浪犬小黃一事,經查該所並未有任何捕捉小黃紀錄,應予釐清,您如果有後續救援小黃行動需要,該所將會配合提供誘捕籠供您使。
[按: 小黃已死,因新店清潔隊置之不理,又多一條冤魂。沒有小黃紀錄?每次去,都不給我們看任何紀錄,且惡言或冷言相待。根據動保法, 清潔隊不能拒絕民眾央求他們出力協助救援陷於危難中的動物。在930420和930422兩天,他們拒絕了,在930428,王技正才告訴我們原來他們清潔隊有誘捕籠,那是花納稅人錢買的工具,卻就是不協助,而我們也不知道他們原來有這種東西,小黃在930429上午就死了。這是八掌溪事件的重演?還是更可怕的東西?因為新店清潔隊是故意的、是惡意的拒絕。]

以上訪查結果,謹供您參考。 [按: 謝謝,我們參考過了,李媽媽、杜媽媽、林媽媽、梁媽媽等會商過了, 堅不接受此訪查結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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