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所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摘自桃園縣動物防疫所網站~http://www.tyadcc.com/main.htm目的:
為有效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協助解決各項問題,進而化解民怨,以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
抱怨處理原則:
態度誠懇、應聆聽民眾陳述。
確認發生之事實,掌握真相,以化解爭端。
耐心解說,讓民眾充分瞭解。
於權責範圍,妥適處理。
抱怨處理程序
一、受理:
以書面抱怨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交本所收發室收文。
電子網路抱怨(網站信箱),由本所收發室收文。
民眾以現場言詞或電話抱怨時,由被抱怨對象之單位主管出面協調。
二、分文:
書面抱怨案件由收發室負責分文,並登錄人民陳情案件以供研考列管。
電子網路陳情(網站信箱)由本所收發室收文轉發相關課室承辦。
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由業務承辦課室當場處理,並將填妥後之申請表依前項辦理分文。
三、列管:
各類民眾抱怨案件均分別由本所技正室研考列管,追蹤處理期限。
四、回復:
書面陳情處理時限不超過十日;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由主辦課室當場處理,並以正式文書回復;所長信箱及所長與民有約處理時限不超過十日。
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將展延理由、辦理期限函復陳情人。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結案:
書面陳情案件以具體處理方式函復陳情人;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於獲得改善後為結案;所長信箱及所長與民有約以具體內容電子函復為結案。
公佈:
對民眾抱怨事項獲得改善之案例,請各單位作成案例,公布於本所公布欄或網站,增進民眾對本所為民服務之認識。
「民眾抱怨案件申請表」置於各課室、收發室、本所網頁等處,以供民眾申辦用。
其他: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受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再陳情者。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住址不實、屬匿名虛報者。
本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
民眾陳情抱怨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開。
本所同仁之言行,有優良事蹟或有損機關聲譽者,依「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之。
表單下載: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所民眾抱怨案件申請表
http://www.tyadcc.com/main.htm